天津富顺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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样本大小
合格判定数Ac
不合格判定数Rc
501—1200
32
3
6
1201—3200
50
7
8
3201—10000
80
10
11
10001—35000
125
14
15
35001—150000
120
21
22
6.2.2 拉伸负荷每批随机抽样5条,其中2条为备用,3条按5.5.3取样测定。
6.6.3 其它检验项目按第5章规定随机抽样,试样数量应能满足所需项目的试验要求。
6.3检验分类
6.3.1 出厂检验项目为4.1\4.2及4.3中的拉伸负荷。
6.3.2型式检验
型式检验项目为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,一般情况下年检验一次,有下列情况之一时,应进行型式检验:
a)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;
b) 塑料编织袋正式生产后,如结构、材料、工艺有较大改变,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;
c) 产品长期停产后,恢复生产时;
d)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;
e)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。
6.4判定规则
6.4.1样本单位的质量判定
塑料编织袋的外观和偏差按4.1、4.2进行检验,若全部项目检验均合格,则样本单位为合格。
6.4.2合格批的质量判定
6.4.2.1 塑料编织袋的外观和偏差合格判定按照GB/T2828规定进行,以每百单位产品不合格品数表示批质量,一般检查水平为I,合格质量水平(AQL)为6.5,具体规定见表5。
6.4.2.2 拉伸负荷试验若有不合格项目,应重新在原批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,若复验结果全部合格,则判定该批为合格。
6.4.2.3 耐热试验
若耐热试验不合格,则该型式检验为不合格。
6.4.2.4 跌落试验
塑料编织袋若跌落试验不合格,则该型式检验为不合格。
6.4.2.5 卫生性能
卫生性能指标如有不合格,则该型式检验为不合格。
7 标志、包装、运输、贮存
7.1标志
塑料编织袋产品包装上应有制造厂名、品名、规格、数量、标准编号、商标、出厂日期等内容。特殊要求双方协商决定。
7.2包装
7.2.1 塑料编织袋包装应牢固、平整、适应于运输。
7.2.2 每包件包装条数由供需双方协商决定。
7.2.3 塑料编织袋每包件内应有产品合格证。
7.3 运输
袋在运输过程中要轻装轻卸、避免日晒雨淋,保持包装完整。
7.4 贮存
袋应置于阴凉、洁净的室内贮存,贮存期从出厂日期算起,不得超过十八个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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